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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出口合同履行原则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彬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合同的效力会发生这样的变化:或变更或终止。其具体适用的效力是怎么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变更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合同下文是为大家整理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

一、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二、解除合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在这类场合下,一般就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法院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的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坚持解除合同,而该合同达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可以认定直接解除合同。

出口合同履行原则

出口合同涉及的层面是我国出口贸易活动,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较为陌生。履行出口合同工作繁杂,环节多,影响因素也很多。那么,履行出口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吗接下来,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出口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生效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这就是法律对违约方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标的系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出口合同履行原则”的相关知识,总之,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制单、结汇等工作环节。如果您的情况更为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 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Tags: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出口合同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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