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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义务代为履行第三人符合条件不履行怎么处理 后合同义务具有怎样的特点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约定义务代为履行第三人符合条件不履行怎么处理

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时候,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进行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约定成立后第三人应该按约定履行,那么约定义务代为履行第三人符合条件不履行怎么处理下面由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约定义务代为履行第三人符合条件不履行怎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二、代为履行中第三人的义务与

《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这并不等于为第三人设定义务,有其独特的效力和后果。

第一,第三人并非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并非一定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使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确允诺,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换言之,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债权人不得基于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只能基于合同约定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实务中,第三人履行和债务转移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在有些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可能会因约定不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定逃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按不同情况予以认定承担的主体。

债务转移分为两种:一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此时由债权人只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二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

因此,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权人起诉第三人的,如果第三人以第三人履行债务为由抗辩,债权人能证明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转化为债务转移的情形,则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不再仅仅是履行人,需向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例如当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共同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应当推定三方当事人具有债务转移的意思,第三人应承担直接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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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具有怎样的特点

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仍有一些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那么后合同义务具有怎样的特点接下来由为您解答。

后合同义务具有怎样的特点

一、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订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二、后合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

三、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四、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一、通知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二、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三、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泄露了国家秘密,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会失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泄露了商业秘密要承担民事。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露。比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承揽的家庭装修情况予以保密的,承揽合同终止后,承揽人不得将装修情况告知他人,泄露了秘密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要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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