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的阿克姆-威琪特公司货运部经理乔伊接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打来的一个电话,说公司总部将搬迁到佐治亚州亚特兰大。作为公司搬迁工作的一部分,乔伊的任务是为设备总价值达80万美元的公司电脑主机房搬迁做好安排。
乔伊找来一家经验丰富的、曾经多次为客户搬迁电脑平台设备的卡车搬场公司,由其承包从芝加哥到亚特兰大的电脑主机房成套设备的全程搬迁任务。乔伊再三提醒卡车搬场公司负责人,公司电脑主机房成套设备重量约为1000磅,总价值为80万美元。搬场公司负责人则十分轻松地表示要乔伊放心,他们给该主机房成套设备上了100万美元总额的货物保险。但在运输途中,由于车速太快,重型卡车翻落到高速公路路基下,电脑主机房成套设备全部损毁。
获知事故后,乔伊代表公司向卡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80万美元。在焦急地等待几个星期后,乔伊接到卡车运输公司的答复:;请查收本信所附的一张全额为100美元的支票,用来赔偿被损毁的货物。;乔伊立即与卡车搬场公司理赔部交涉:被损毁的电脑主机房设备总价值为80万美元,怎么只赔区区100美元卡车搬场公司理赔部代表表示,公司规定凡是被损毁的电脑设备等搬运货物理赔限额为其重量每磅赔付10美分。乔伊说:;可是在搬场之前你们公司业务经理明明说,已经为我们的货物上了100万美元的保险。;卡车搬场公司理赔部代表回答:;为搬运货物上了保险单总额100万美元货物运输保险不假,这表明本公司执行相关运输安全法律规定。但是本公司拥有货物运输保险有效限制,因此本公司依法赔付贵公司100美元,也全部履行了本公司为该事故的应尽义务和。;
一年以后,乔伊又接手了一项搬迁任务,仍然是公司总部电脑主机房成套设备的搬迁。吸取教训的乔伊经理坚持要去卡车搬运公司为其电脑主机成套设备办理了总额达到100万美元的货物全损险,而且不得附带有任何限制。该卡车运输公司保险理赔部经理一口答应:;不要担心,我们一定会给你办理特殊货运险。你会获得全额卡麦克险。;
需要说明的是该险的一般规则是:赔付前,由索赔人证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良好状态,货物到达目的地的受损情况和约定数额的赔偿金。除非承运人首先证明其行为不存在疏忽,或者该事故或货物损害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例外造成的,如天灾人祸、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战争、货物本身特性和托运人疏忽等等,承运人必须按照卡麦克险规定,全额赔付给索赔人。
不料在运输途中,一个响雷直接击中货运卡车,装载在重型卡车上的主机电脑线路板全部被烧毁,也就是说公司电脑主机成套设备在雷电打击下彻底报废。几个星期后,他收到了来自卡车运输公司的回信,打开一看,里面只有一封信:;我们拒绝你们的索赔请求,因为电脑主机设备全损是雷击所致,而雷击是上帝干的事,我们人是无法控制上帝的行为。;
公司索赔部专家告诉乔伊,全额卡麦克险明确规定承运人享有五大免赔,即政府行为、战争、托运人行为、货物本身特性、不可抗力,而雷击是典型的不可抗力,是承运人无法预测和预防的,因此承运人在此事故中并不存在疏忽。尽管电脑主机成套设备搬运确实办理了总额100万美元的全额卡麦克险,但是该事故确实属于五大免赔范畴,因此作为承运人的卡车运输公司有权全部拒赔。
从上述故事中,业内人士应该认识到,托运人所购买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与承运人所持有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两者之间并非完全一回事,而是存在差异的,托运人必须牢记。每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事故而发生损毁,只有能够证明承运人负有事故,托运人才能依法获得货损货差的赔偿。如果事故是由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战争、货物自身自然性能以及托运人行为等五大因素引发所致,则托运人将无法从承运人那里获得赔偿的。但是托运人必须牢记,所谓不可抗力事件不可能天天有,但是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在托运高价值货物或其它敏感性强烈货物的时候,必须注意在承运人提供的保险单中明确其保险限制和免赔条款的具体内容。
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地
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是两种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两种法律关系经常并存于同一纠纷案件之中。如甲区加工厂与乙区贸易公司,在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区加工厂在其设在丁区的加工一分厂为乙区贸易公司加工一批包装盒,合同还约定,如果将来发生争议,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合同签定后,甲区加工厂并没有在其设在丁区的一分厂完成加工任务,而是在其设在戊区的加工二分厂实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加工任务。乙区贸易公司接到包装盒后,一方面,用部分包装盒对货物进行包装后入库保存,另一方面,将部分货物用该批包装盒包装后运往己区。由于甲区加工厂加工的该批包装盒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乙区贸易公司包装后入库的货物因包装盒破损而受损害,此外,运往己区的货物也因包装盒破损而受到损害。乙区贸易公司为解决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与甲区加工厂发生争议,乙区贸易公司决定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在本案件中,甲区加工厂与乙区贸易公司之间既存在合同关系,同时也存在侵权关系,因此,确定这类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就必须仔细审题。如果试题要求笼统地确定对该纠纷案件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就应当从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两个方面分别分析,以便将对本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全部确定出来。但是,如果试题仅从其中一个角度要求确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按照试题要求从该角度进行分析。这里我们从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根据本章前文所介绍的方法,先考虑协议管辖问题,本案中的协议管辖因选择两个法院而无效;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规定来确定该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法定管辖中,甲区加工厂所在地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至于合同履行地,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加工行为地为甲区加工厂与乙区贸易公司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丁区,而实际加工行为地又为戊区,也就是说,约定履行地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由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履行地优先于实际履行地,因此,丁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其次,根据侵权关系确定管辖。甲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此外,戊区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乙区人民法院与己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法院,对该案件也有管辖权。
因此,综合全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甲区、乙区、丁区、戊区与己区法院,只不过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不同而已。所以,在解决民事诉讼问题时,不能忽略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