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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索赔程序是怎样 签合伙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施工合同索赔程序是怎样

  合同在生活中是签订最多的一种法律文书,但并不是每一份合同都会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会产生纠纷。那么对于施工合同索赔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施工合同索赔程序是怎样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施工合同索赔程序是怎样

  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包含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协商解决索赔问题、调解、诉讼。

  1、提出索赔要求当出现索赔事项时,索赔方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内以书面信件正式发出索赔通知书,声明索赔权利。如果逾期再报,其索赔要求可能遭到拒绝。

  2、报送索赔资料和索赔报告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索赔方应抓紧时间准备索赔资料,编写索赔报告,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提交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是持续存在的,事态还在发展,则每隔28天报送一次补充资料。最后在索赔事项结束后的28天以内报送最终索赔报告,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

  3、协商解决索赔问题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工程中产生的索赔问题,因此也被称为协商谈判。

  4、调解当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索赔问题时,可以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人可以是双方都信耐的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专门的组织,调解人按照政策、法规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在划分各方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方案并签字,那么调解完成。

  5、诉讼在双方和解不成,又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司法解决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这可能使索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花费大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因此,当出现索赔问题时,应尽量避免通过诉讼解决。

  二、建筑工程索赔处理的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以完整、真实的索赔证据为基础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索赔。

  三、建筑工程索赔的依据

  提出索赔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签合伙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合伙企业的成立是需要合伙人进行合意出资完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就是需要合伙人签订一份相应的合伙合同的,对于合伙合同的签订就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签合伙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签合伙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

  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另外,根据《合伙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里所说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等。

  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根据《合伙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字样命名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字样。上述字样,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专用。合伙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因此,也就无权对其成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有限;或者;有限;字样的名称。

  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合伙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因而在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合伙合同的当事人虽约定共同出资,但出资不以于合伙合同成立时的现实履行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

  根据《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但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二、合伙协议的法律性质

  合伙协议就是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对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就必须具备法定的如下要件:

  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伙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伙协议的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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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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