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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履行地规则有哪些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因为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又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


  ;情势;即作为合同基础或者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情势变更;即合同基础或环境在客观上的异常变动,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1、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或者难以履行的,用不着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债务人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援用《合同法》第117条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项的规定解除合同,一方给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情势的变动应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原因在于,合同是当事人进行未来计划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对正常的商业风险予以分配。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


  3、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之变动须达到异常的程度。


  可分为两类:


  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普通的货币贬值、原材料价格的一般波动、一般是从供求变化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因而不属于情势变更。


  能够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势变动,如政府经济正常变动,提供劳务合同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1、如果情势的变更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发生表明该当事人具有过错,自应遭受其损失,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其不得主张情势变更。该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


  2、一方延迟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的,迟延履行一方不得援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履行地规则有哪些

  核心内容:签订合同后,要开始履行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是确定合同履行地一个依据,属于特征履行地规则。而实际履行地规则可以按照法律特别规定、习惯和合同性质来确定。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合同履行的确定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


  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都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适用意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等都对买卖合同履行地进行了界定。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等,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履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根据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若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再确定履行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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