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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 买卖合同解除赔偿损失如何计算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试用期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

  几乎大部分朋友在工作中都会经历试用期这一段时间,试用期既是公司对自己的考量,也是自己决定要不要选择这家公司的机会。试用期一到,双方都需要给予对方一个答案。不过试用期期间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那么试用期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是多久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试用期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点,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二、试用期解除合同的条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解除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试用期可以解除合同的期限的相关资料。每个公司对于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方法是不一样的,不管是否决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都有及时通知劳动者的义务。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





买卖合同解除赔偿损失如何计算

  日常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购买房屋和车辆,小到生活购物。特别是买卖合同,如果双方中的一方要解除买卖合同的时候,另一方的损失该怎么赔偿呢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法律问题,因为它可能牵涉的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经济利益。那么,买卖合同解除赔偿损失如何计算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一定会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个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买卖合同解除赔偿损失如何计算


  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二、解除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1、解除以有效合同为标的


  中国合同法设置解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这样的矛盾: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使局面改观。


  2、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中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解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的解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使解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解除等。


  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是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中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虽然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解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不是解除行为,仅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解除的效果。这也正说明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一是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4、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承认解除有溯及力。


  在中国,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直接规定,人们认为,研究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也与附解除条件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


  1、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2、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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