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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失,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不愿意遵守合同约定,导致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选择单方解除合同。不过单方解除合同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不能随意解除。那么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下文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单方擅自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三、单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1、解除合同通知书应规范书写,其内容必须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款及相应解除权,具体内容应包括:


  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


  当事人违约等导致发生合同解除权的事实;


  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绝对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对违约情况追究的权利保留。


  2、要在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无论通知采取何种方式,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足以证明你向对方发出了通知;


  足以证明发出通知的时间;


  表明发出通知的主要内容。关于对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况,即通知到达违约方住所地或系统可以及时到达即可。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的相关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要单方解除合同也必须通知对方,不得擅自解除就不管了,否则无法保证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





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在法律上对于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管辖规定,对于法律上规定的管辖权很多人都是不怎么了解的,其中就更不用说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权了。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来源: 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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