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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何区别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合同是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文件,在合同中,有些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一些合同中会约定履约保证金,那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有哪些履约保证金比例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1、概念: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2、法律规定: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二、履约保证金比例


  履约保证金是履约担保形式之一。而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接受承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向接受承包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综上,对于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是5%-25%,国内一般是交10%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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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何区别

  核心内容: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有何区别性质而言,留置权是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目的而言,行使留置权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形式是要求双方同时履行。接下为您详细介绍。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之区别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留置的抗辩权,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常不易区分。这是因为,留置权的发生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为条件。留置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其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能暂时拒绝履行,有将自己的给付为一时的保留的功能,此点与留置权非常相似,正因如此,有的学者认为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都是为了保护已经履行的一方,使其不会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方的履行,留置权可以填补因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所留下的空白。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不存在区别,事实上,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就性质而言,留置权是物权,系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法定担保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有抗辩权的性质。故前者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得留置其物,继续占有,对于任何人得拒绝其返还;后者惟有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债权的特定人,得拒绝给付的相对的效力。易言之,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于债权人行使,不得对于第三人援用。


  第二,就目的而言,留置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和行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而是基于公平的立场谋求双方同时履行,以维护利益的公平。


  第三,就发生根据而言,发生留置权的根据在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财产。而对方未付应付款项,只是留置权产生的一个条件,不是留置权产生的根据。如果债务人仅仅是未付应付款项,债权人并没有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则不能产生留置权。同时,当事人占有自己的财产也不能成立留置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根据是双务合同在债务履行上的牵连性,即对方未履行给付义务,才可行使抗辩权。通常在抗辩权发生时一方并不占有对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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