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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订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核心内容:合同订立中,往往有很多人对合同订立要注意的问题模糊不清,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导致合同签订后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您最近需要与别人合同,又还不清楚合同订立是要注意哪些问题,就让为您详细介绍。


  一、保证问题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保证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订立保证合同;


  二是保证人单方向债权人递交担保书;


  三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担保的意思并签字盖章。


  在各种经济合同,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证条款。


  怎样选择保证人。设立保证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承担。因此,作为合同的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保的能力。


  订立保证,必须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债务人选定保证人时,还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并要有保证人明确表示保证的意思。保证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保函时,要明确其保证的内容,并签字盖章。


  保证范围的确定。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是保证合同的全部还是保证合同的一部分,还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确。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


  ①保证的生效时间要与主合同生效的时间相一致,如果合同签订后要办理公证、签证或报经上级批准才生效的,那么保证的生效期限也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开始计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变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②保证的有效期限应与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约定以保证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那么须保证条件成熟时,主合同才生效。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

  我们在签订有些合同的时候,这一合同可能是格式合同或是其中的某些条款是格式条款,那么对于这一种情况,怎么对格式条款进行认定呢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怎么看哪些条款是损害我们的利益的,或是哪些是无效的。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


  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从合同内容方面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一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格式条款一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对待。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适用对象的广泛性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有几方面的含义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

  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三、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加重对方的,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如果这一合同或是这一条款的起草者是减轻自己的义务,加重对方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认定这一合同或是条款无效的,在保险合同中也是这样。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来源: 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Tags: 合同订立时要注意哪些问题,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认定


张彬——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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