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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侵权并存时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合同违约金是百分之几才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违约与侵权并存时应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1989年6月,原告a市牛奶公司与被告b市水产肉蛋禽公司签订了玉米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交玉米籽84980公斤,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以此换取被告的胡麻饼54370公斤。原告经与其他饲料配比喂奶牛后,未发现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兑换胡麻饼12400公斤。12月22日午间,原告当班工作人员将其中的18包分发给各养牛队,按正常配比饲喂奶牛,各队于12月23日早晨均出现了奶牛中毒现象。原告当即通知了市动物检疫站、畜牧兽医工作站及被告等到事故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查、分析事故原因,检查剩余的159包胡麻饼,发现其中29包是菜籽饼,外包装无标签,而且形状、颜色各异;有关技术人员初步认定此次奶牛中毒事故系菜籽饼中毒。12月26日,在a市动物检疫站的监督下,提取了饲养的剩余饲料和被告库存的胡麻饼样品,封样送往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进行毒物化验。化验证实,菜籽中有毒成分异硫酸佩脂含量超过正常允许量。最后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奶牛中毒的原因就是因为被告12月22日供应的胡麻饼中含有菜籽饼,且有毒物质超标。这次中毒事件,共造成16头牛死亡,死胎、流产7头,两头淘汰,直接经济损失45439元,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隐形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造成间接损失21440元。为此,奶牛公司将水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一个合同的纠纷。合同双方建立的“玉米籽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是有效的,原告适当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按价合同规定提供合格的胡麻饼产品,属于违约行为。因此,被告应承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对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由于被告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并已造成危害,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已无履行的必要,应予解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案是一起合同与侵权竞合纠纷。原告、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以玉米籽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但被告提供的胡麻饼中混有部分菜籽饼,且交货品种繁多,难以辨认,这是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属于合同的范畴。同时,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了原告的奶牛死亡等严重后果,又构成了产品侵权,可以适用有关产品规定。

法院最后采取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违约与侵权竞合案例,判决被告不但要赔偿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而且还要赔偿其提供不合格产品而侵犯原告的权利所造成的损失。因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要求的标的物,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时由于被告的这种违约行为又造成了原告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损害,在此案中主要指造成了奶牛的死亡及相关费用的损失,所以被告不仅应当赔偿原告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而且还要赔偿因被告侵权给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

本案中,败诉方的主要失误是:

1、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水产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提供合格的标的物,没有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在法律上构成了违约。

2、因水产公司将不合格标的物供给原告,直接导致了对方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奶牛公司的其他权利,构成了侵权,在法律上形成了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由于我国正在建立市场经济,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投机取巧的思想,于是就产生了一些合同欺诈,违约的行为,产生了很多所谓的“皮包公司”,这些人靠欺诈而谋生,这种欺诈行为已经严重损害着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给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带来了很多不稳定感。所以,我国新修改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违约和侵权竞合时的处理方式,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尽量减少违约,加大违约方的风险,如果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将承担较大的不利。所以,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当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都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合同中规定由各项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心存侥幸,而不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去做,如果不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只能是承担更大的风险。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有着更多的国际交往,因而也会产生更多的国际民商事合同,这些合同签订后,切不可有任何投机思想,否则承担的和风险将更大。本案中败诉方就是这样,因其违约行为,其不但承担了违约的,还承担了因违约而给奶牛公司造成的侵权损失。

违约与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形式,任何一个合同在订立时可能仅仅是履约的问题,但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时,常常会转化为侵权,此时违约和侵权就交织在一起。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

l、首先要分析违约方是单纯的违约还是在违约的同时也构成了侵权,如果对方既违约,同时也构成了侵权,则形成法律上的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竞合的法律处理原则,维护自己的利益。

2、在构成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应当根据受损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要求侵害方承担违约的诉讼请求,还是提出要求其承担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讲,因当事人违约侵害了对方人身权益,涉及非财产形式时,受损害方向法院提出侵权的诉讼请求,对全面维护自己的权益比较有利,如果仅涉及财产,则可直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的民事。

3、在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损失范围时,应当注意除了包括违约、侵权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那些间接损失或可得到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是否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在向违约方提出自己的要求时应如何提,在诉讼中,当事人都应当全面考虑。

4、注意保存和搜集对方违约及侵权的相关证据,为诉讼作好必要的准备

合同违约金是百分之几才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合同违约金是百分之几才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同志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看法。笔者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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