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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过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包括哪些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涂改过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涂改之后的合同一般来说是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但是这个合同如果是相应的双方合同当事人同意的,那么这个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涂改过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涂改过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合同涂改内容如果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没有异议的,涂改的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单方面故意私自涂改,隐瞒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认为该合同无效。

  1、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修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修改无效。

  4、合同涂改内容如果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都没有异议的,涂改的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5、如果是单方面故意私自涂改,隐瞒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认为该合同无效。

  6、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合同双方对合同的内容要有明确的合意,合同被更改,需得到向对方的认可,也就是签章。

  二、合同生效法律关系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生。长期以来,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其实,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要实现合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就要使合同发生效力;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合同成立了才能谈得上无效、效力待定、撤销等问题;合同成立只解决合同存在与否的。

  三、合同生效形式要件

  合同生效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此处已改,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三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以约定为准。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包括哪些

  委托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类型,其相关的合同终止原因是不同于普通的合同的,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主要是委托方的终止或者是被委托人死亡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包括哪些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终止的条件。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二、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行纪合同的选用范围仅为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各种可以委托的事项。

  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委托合同终止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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