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知识
文章列表
签订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什么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签订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

  承揽合同就是我们生活中常说的因定作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加工定作合同我们在法律上称为承揽合同。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承揽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

  1、承揽合同的条款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

  2、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4、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6、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8、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11、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12、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

  1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14、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16、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17、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什么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什么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

  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来源: 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Tags: 签订承揽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什么


张彬——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合同官司律师  北京婚姻房产法律服务律师  北京家庭房产律师  北京金融凭证诈骗罪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北京赠与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债务律师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  北京专门处理高检察院抗诉律师  东阳律师  丰台区刑事再审申诉律师  广州加盟纠纷律师  广州商标律师  花都区知名律师  济南刑事专业律师  江西宜春律师  昆明公司股权合同律师  昆明市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劳动法律咨询  历城区一般刑事犯罪律师  南京债务纠纷律师  宁波海事海商律师  宁国刑事拘留律师  青岛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  青岛欠款律师  汕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上海材料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上海合同律师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上海遗嘱分配律师  绍兴合同审查律师  深圳二手房律师  深圳合同律师  深圳假离婚纠纷律师  深圳刑事律师  松江区离婚财产继承律师  太仓月星家居  太原工程招投标律师  温州民间借贷律师  温州侵犯公民信息罪律师  温州刑事会见律师  无锡知名刑事案件律师  武汉PPP项目律师  武汉专业PPP律师  邢台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服务主任  永城知名律师  余姚劳动工伤律师  中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律师 成都律师 成都律师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