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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违约金应付多少 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租赁合同违约金应付多少

  外出打工,租房子是很多人都要经历的事,但由于工作原因可能无法长期租住在同一个地方,而且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不管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当对其租赁合同出现违约的时候,都要对其违约行为付违约金,针对租赁合同违约情况,租赁合同违约金应付多少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租赁合同违约金的相关内容。




  一、租赁合同的违约金应付多少合适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房屋租赁违约金怎样赔偿


  1、在一方发生违约的时候,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自己的违约,如果此时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已经低于实际上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可以将违约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来增加违约金。如果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高出太多,违约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减少违约金。


  2、租房的违约金到底是如何计算的,是否有一个标准。租房的违约金计算是根据相关约定来进行的,并不是随意凭空进行计算的。


  3、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对于现行的合同法律来讲,它所确定的额违约金是不具有惩罚性的。它属于一种赔偿性的违约金。


  三、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


  1、在租赁关系中,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时候,应该提前一个月来告诉对方,若不告知对方,属于违约行为。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因此,租赁合同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不超过20%,应是指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这只能适用于定金约定,约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如果你的情况较复杂,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希望的讲解对你有帮助。





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

  有关于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的一些法律问题,很多人可能并不熟悉。但是损益相抵在我们生活中时常发生,所以了解它的法律常识是必要的。那么,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的规则。在合同法上所称的损益相抵规则,其内涵是受害人基于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利益的差额。这一规则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是计算受害人;真实损失;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与减轻损害规则不同。减轻损害规则的作用在于减轻加害人的;损益相抵规则的作用在于确定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损益相抵的法理依据在于,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而获得不当得利,因而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赔偿较损害事故发生前更为优越。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


  第一步:确定受害人因违约行为的发生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损失,对此受害人应负举证;


  第二步:确定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哪些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哪些是订约时不可预见的,对此法院可以自由裁量;


  第三步:确定受害人是否因违约而获有利益,如果有,则应从损失中扣除,以便确定净损失额,对此违约方负举证;


  第四步:确定是否存在受害人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对此违约方负举证,即他必须证明受害人作为一个明理人本来采取措施即可减少损失;如果受害人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减轻损失,则违约方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


  第五步:综合上述五个步骤的基础上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


   三、损益相抵原则规定


  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的补偿性,有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即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定,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的规则。由此可见,损益相抵与混合过错也有所不同。前者是确定实际损害的规则,后者是指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的规则。此外,损益相抵也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而不适用债的抵销原则,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损益相抵是由判例和学说确定的规定,一般未见诸民法典或者民法典没有一般性规定。其源流可以溯及到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时代也承认该原则。德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解释的通说都承认该规则。《德国民法典》有相关的规定,如该法典第324条有;其因免除给付义务所节省的或由其劳力移作他用而取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利益,应扣除之;的规定,第615条有;劳务义务人因不服劳务所节省的或因转向他处服务所取得的或故意怠于取得的价值应予损除;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损益相抵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


  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这个法律问题。有时候利益与利益之间因为某些原因是可以相互抵消的。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来源: 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Tags: 租赁合同违约金应付多少,违约损害赔偿损益相抵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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