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担保
文章列表
物保与人保的关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对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或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而没有代位物,保证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利益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来源: 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张彬——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资深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