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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代理?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张彬,成都风险代理律师,现执业于,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什么叫代理?



所谓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尽管一方代表另一方,或为了另一方的利益去实施某种行为的情形很多,但只有这种行为能够影响到另一方法律地位时,也即另一方通过一方的活动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时,才是法律上所称的代理。  代理与社会义务或其他非法律关系的义务毫不相干。例如,丈夫可以派他的妻子去参加一个婚礼,并代表他向新婚夫妇表示祝贺。这种情况下,代表仅仅服务于一种社会目的,而不是一种法律目的,因此,这种代表不适用代理法。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雇佣代理人来达到的法律目的一定是非常复杂的关系。例如一位母亲让他的儿子从牛奶工人处购买牛奶,母亲的儿子就是她的代理人。同样,公司让它的董事去签订合同,那么董事就是代理人。考察一项关系是否是代理关系,就一定要区分一方是为另一方去完成一项社会义务,还是执行或解除某种法律行为,并取得某种法律后果。如果是前者,就不是代理关系;如果是后者,就是代理关系。因此,某人是代理人的最重要标志是他的行为能够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地位。  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实施行为暗含着,代理人既不可能直接和被代理人,也不可能和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如果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二者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不存在一方代表另一方的情形。代理人如果和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以此来约束被代理人,这直接违反了代理人的义务。因此,代理的特征之一就是它是一个三方关系。第一个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二个是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效果归属关系,第三个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当事人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或者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决定了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一种信任关系。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处于一种消极地承受代理人法律行为后果的地位,因此,信任关系主要是针对代理人而言的,由信任关系所引申的受托信义也是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所负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受托信义义务,代理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许可,不得代表与被代理人对立的一方,或为了其利益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中谋取自己的利益;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置于和被代理人的利益竞争的位置。概括起来,受托信义义务表明代理人不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而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和代理人的术语在商业上经常被运用。例如汽车经销商也可以被称为代理人,但是这种称呼并不意味着,通过经销商的介入,使得汽车生产商和购买者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实际上,汽车经销商首先从制造商处购买货物,然后在销售给购买者。如果汽车有瑕疵,购买者只能根据销售合同向经销商寻求救济。如果购买者愿意向生产商寻求救济,他只能追究生产商的瑕疵担保,或者就生产商的疏忽而导致的产品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而提起侵权之诉。同样,“独家代理协议”虽然赋予代理人独家销售产品的权利,但这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代理关系。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核心内容: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等内容。在本文详细介绍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该条规定包含两种保险无效的情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作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主要指被确定为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不需要未成年子女的同意和认可。


  3、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4、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5、没有风险的保险合同无效。根据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该条对保险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可能发生的事故;是保险的基本特征,;可能发生的事故;就是保险中的风险,因此风险存在是保险合同的基本特性,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时,倘若风险已经不存在或者消灭,保险合同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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