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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包含了哪些内容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的实践中,关于赠与人对所赠与出去的财产是否可以撤销的情形、赠与财产的规定以及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财产的权利和赠与人等司法解释都作了详细规定,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
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很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法律还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采用哪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登记,有撤销权的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构成撤销事由,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严重的结果。三是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此项撤销事由,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三是受赠人有扶养能力。
3.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构成撤销事由。
当受赠人出现上述情况时,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撤销权人将其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思告知受赠人的方式实现。
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赠与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即消灭。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同样,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婚内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能撤销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
2008年,黄某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年,黄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双方感情甚好,为表示自己的衷心,黄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婚前购买的房屋归李某所有,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未经公证。2015年,双方感情破裂,黄某起诉离婚,李某要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其所有,黄某要求撤销赠与协议。
关于房屋的归属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应归李某所有。黄某与李某的房产转让协议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为人,房屋应归黄某所有。黄某与李某签订的房产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屋转让协议未办理变更登记,也未经公证,黄某随时可以行使撤销权。现黄某欲行使撤销权,因此赠与合同无效,房屋系黄某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仍归黄某所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有:
1、关于婚内房产转让协议的性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从上述法律条文看,夫妻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赠与行为,应受合同法约束。
2、关于婚内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变更以不动产登记为准。黄某、李某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属于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不受法定撤销一年时限的限制,在不动产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随时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赠与一旦被撤销,房产转让协议就无效。由此可见,双方的房产转让协议因赠与方行使撤销权而无效,房产仍归赠与方个人所有。